一,分母差别
分母即一个仲裁机构全部的工作人员数(兼职人员不计入),分母差别是指仲裁机构之间各自的全部工作人员总数之间的差别。以这个分母作为基数测算单位劳动效率的比值可以计算出各个仲裁机构的劳动效率。
二,年制度总工时:
即一个仲裁机构一年的法定制度工作工时总值。
计算式:
一个仲裁机构一年制度总工时(单位:小时/年)=总人数×每人一年的法定制度工作工时数值(2048小时)
依据为:平均每一位劳动者一年的国家法定的制度工作日251.5天/人×8小时=2048小时/人.年
注:我国大陆地区的在未实行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和每周双休日的法定节日、休假制度之前,法定制度工作日是306天/年,每一位劳动者一年的国家法定制度工作工时是2448小时/年=306天×8小时(每日8小时工作制)/天
三,个案工时值:
即平均每一个案件的劳动时间耗用值。
计算式:
个案工时值(单位:小时/件)=年制度总工时值÷一个仲裁机构一年所办理完的案件数值
四,年人平标的额:
即一个仲裁机构年人平均受理案件的标的额值。
计算式:
年人平标的额(单位:件/人)=一个仲裁机构的每一计算年度所受理案件标的额总数÷一个仲裁机构的总人数
五,年人平案件
即一个仲裁机构年人平均受理案件数。
计算式:
年人平案件(单位:件/人)=一个仲裁机构的每一计算年度所受理案件数÷一个仲裁机构总人数
六,小时标的额
即一个仲裁机构平均每一个制度工作工时的案件标的额数值。
计算式:
小时标的额(单位:万元/小时)=一个仲裁机构的一年的收费额总数÷一个仲裁机构的年制度总工时:
七,行总比
即一个仲裁机构的行政工作人员与全部工作人员总数的比值;亦可称:每多少名工作人员配备一名行政工作人员。
该比率可以看出一个仲裁机构的行政工作人员数与全部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关系,有的仲裁机构行政工作人员过多,包括领导岗位多、职数多是导致仲裁机构劳动效率不高的原因之一。
计算式:
行总比=行政工作人员数÷全部工作人员总数
八,行秘比
即一个仲裁机构的行政工作人员数与仲裁秘书人数的比例。
该比率可以看出办案(秘书)人员数与非办案人员数的比例关系,有的仲裁机构非办案人员过多是导致仲裁机构劳动效率不高的原因之一。
计算式:
行秘比=行政工作人员数÷仲裁秘书人数
忧国忧民 发表于 2006年12月18日, 04:36 下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