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是专栏

如是我闻
     
 

仲裁机构不能不讲究劳动效率


——提高劳动效率是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是国务院法制办在200512月初的南京会议上正式向全国仲裁界提出“第二次创业”的三项基本任务之一,即发展机制市场化、工作体制社会化、机构建设规范化;更是全国仲裁工作的长远奋斗目标: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的三个奋斗目标之一。笔者注意到这“三项基本任务”、“三个奋斗目标”中都无可避免地、也无可替代地提到了“规范化”这三个字,因此“规范化”三字对我们的仲裁工作而言不可谓不经典,不可谓不重要!所以笔者今年以来对这三个字思考最多,今将思考之一提出,以作抛砖引玉,期望能引起讨论,乃至争论。

将近几年来全国各仲裁机构(省会城市、特大型城市)的统计数据资料进行初步的整理、分析,在受理案件、标的额、收费、工作人员、办公场地、费用开支(固定费用成本和可变费用成本)可以逐次地发现这么一个现象:机构规模和机构所在的城市的经济地理条件、国内生产总值大致相同的仲裁机构在上述方面的数据上存在很大的差别,最突出的现象是:

有的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较多,一年办理几千件案件及其收费额平均下来,每人的数字就小了,从而直接导致工作人员的待遇低甚至出现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现象、仲裁员的报酬少甚至出现拖欠现象、经费捉襟见肘而缺乏后续发展的物资基础。

有的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较少,一年办理几千件案件及其收费额平均下来,每人的数字就大了,从而直接导致工作人员的待遇高、仲裁员的报酬多、经费充裕具备后续发展的充分的物资基础。

特别有意思的是这种现象的前者情况多是政府官员在仲裁机构兼职、任职的多,仲裁机构的工作思维、办事习惯有极其浓厚的行政色彩,会多、文件多、指示多,惯于大轰大嗯的运动式的工作方法;后者情况基本是专家、学者在仲裁机构兼职、任职的多,仲裁机构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自主创新的工作新思维、办事新规则,充满着发展的活力。

笔者认为这种现象实际就是每一个仲裁机构一年受理的案件总数和收费总额作为分子,工作人员的多少作为分母,与其各自的比率,即劳动效率的两个比率:人平案件数率、人平收费数率(相当于工业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的人平产品制造吨位物质量的产值率、人平金钱货币价值量的产值率)在各仲裁机构的反映。这两个比率的大小差别在各个仲裁机构是一个客观存在,它是由各个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的多少作为分母所决定的,笔者称它为:“分母差别现象”,笔者注意到这个现象在必然地出现了令人欣慰的积极的影响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有的仲裁机构正如仲裁界同行所欣羡的“先富起来了”,他们的工作人员待遇好、仲裁员报酬多、办公条件佳、上交财政税收动辄就是千万元而论之、积累形成了相当规模、心齐气亦顺谓之安居乐业而精神振,给自己的发展创造了非常好的物资条件和精神条件。但有不少的的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过多,显然超过一般常识所能容许的数字,工作人员待遇差甚至连工资都时不时不能保正按时发放、仲裁员的报酬少甚至提倡仲裁员作贡献、几乎没有上交甚至每年还要政府财政拨款维持、几乎没有积累、即便心齐气亦难顺焉能安居乐业而精神振乎?很难想象往后发展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基础何在?这就是“分母差别现象”所必然反映出来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客观现实!至今“分母差别现象”虽然还未引起我们的重视,但是笔者认为:仲裁机构劳动效率的“分母差别现象”即便现在还不是问题,要不了几年必然会是一个大问题!况且这个“分母差别现象”现在已经实际地在影响着掣肘着各个仲裁机构的发展,只是我们未去诚实地坦白的直面而已,或者说是我们某些仲裁机构的主事者们还不愿意去直面而已。

笔者曾在大型国有企业做过管理工作,至今深深记得企业每一年度计划的编制时必须对所接订单(合同)的任务量来测算所需的人工工时总数,从而计算所需用工的人数。(包括生产工人、非生产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四大类别)这个所需用工的人数即决定和反映企业劳动生产率高低的分母数。企业管理专业(特别是机械工业企业)的必修课——劳动定员与劳动定额的第一课就引用共产主义的老祖宗马克思的名言:一切节约,归根到底都是劳动时间的节约!老祖宗研究利润、成本,经典地指出了成本降低,都是劳动时间使用量的节约。简而言之,用工人数的节约。用工人数这个决定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分母数在企业管理中是有着一套科学的计算公式、数学模型来进行测算的,而绝对不能不进行测算。联想今天我们的仲裁机构存在的“分母差别现象”不就是如此吗?诚然仲裁机构不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企业,仲裁机构及其专职工作人员、仲裁员都不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是仲裁机构不可能不讲究劳动效率!仲裁机构劳动效率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要解决“分母差别现象”,并使之科学化。这项工作开展起来并不难,起码在开始时并不需要具体量化精确到一个人的数值。其实开始只要大致地测算一下就可以节约下来很大一部分用工人数。我们可以通过对总工时(简称,下同)、个案工时、年人平标的额、年人平案件、日受理案件、小时标的额、日标的额、行总比、行秘比、日收费额等十个方面数据,对仲裁委员会的劳动效率进行计算和比较。有计算就有数据、有数据就有比较、有比较就明白差距有多大、明白差距有多大就知道“分母差别现象”的后果是什么?其实这都还只是“劳动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内容所涉及的知识,关键就是我们仲裁机构的主事者们要有劳动力成本和劳动效率的慨念并在仲裁工作中自觉地运用之,当不是什么很难的事。

党中央近年来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很多地方早就已经在不事声张地摈弃不计成本、浪费资源、不讲节约、片面强调GDP快速发展的政绩观,提倡环保型的节约型的发展观对我们仲裁界难道没有启发?难道没有刺激?难道没有推动?

近年来,笔者接触到不少仲裁机构的主事者、一般工作人员,与同行们一交谈到“仲裁机构管理规范化”时,巧得很,首先多是谈人员多少?接下来当然是由此决定的工作人员待遇、仲裁员报酬、积累与发展等。这就充分说明我们这支队伍已经在思考这个“分母差别现象”问题了,虽然“分母差别现象”还未引起决策者的高度注意而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提出来的程度。

诚然“仲裁机构管理规范化”有着极其丰富的内涵,我们可以作出多视角、多方位的多元描述。如:仲裁委员会会议(意思机关)议事决策规则制度、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任职制度、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管理规则、办案规则、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仲裁员管理制度、财务通则和会计制度、仲裁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督制度等等,都可以写出很多锦秀文章。但是笔者坚定地认为:管理规范化的目的就是追求用最少的投入而获得最高的劳动效率。(在此笔者特别地指出:本文没有任何特定的所指、更没有任何降低办案质量的意思)所以仲裁机构管理规范化首先是直面“分母差别现象”这个问题,即研究仲裁机构各自的人员定员数值的最优化,提高各自的劳动效率。

认真学习我们的老祖宗马克思的科学论断“一切节约,归根到底都是劳动时间的节约”,让我们充分认识人力资源的作用,直面“分母差别现象”,研究“分母差别现象”,逐步解决“分母差别现象”,摈弃不计人力投入成本去追求“跳跃式、超常规”的发展方式。在此,笔者认为:提高仲裁机构的仲裁工作效率应当是“机构建设规范化”的核心和基础,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仲裁机构应当是特别地讲究仲裁工作效率的。而一个仲裁机构不论其年受理案件数多么的快速地发展,若它以一个庞大的臃肿的办事机构且工作人员(即分母)也在不断地膨胀来支撑其快速的发展速度,试问这种增长方式能够持久吗?快速的发展速度能保持多久?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笔者更相信走在中国仲裁事业发展道路上的几代中国仲裁人都会有回答的!(闻思修)

 
 
 
 
评论:

发表一条评论:
  • HTML语法: 启用
 

« 一月 2009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