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是专栏

如是我闻
     
 

中国仲裁事业的民间化进程思考


——中国仲裁事业下一个十年的发展将走向“民间化”的进程

1995年仲裁法实施以来,由政府法制部门来组建了全国各地(中心城市)的仲裁机构,我们所说的与国际接轨的“现代仲裁制度”在我国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从199591起至今已近第一个十年发展;从2005912015831将迎来第二个十年发展。从国家改革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发展的格局来看:至今,我们现有的仲裁机构都是依法由政府法制部门来组建,并在其具体领导下运作的;并不是与国际接轨的民间机构。甚至还有极少数的政府法制部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形式,不在少数的是政府分流人员,安排干部、离退休人员的所谓事业单位。而相当数量的仲裁机构的委员会组成人员清一色政府官员,或以政府官员为主。这些政府官员在各仲裁机构委员会中任主任、委员、秘书长。他们的权威不是来自对市场经济最活跃的细胞——企业家的道德号召力或者说具有高超的经营才能,或者说对市场交易中发生的各种民商纠纷的洞察力和感知的敏感性,也不是来自法律界(法律人)的普遍认同,而是以政府行政权力的权威(或者说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尚方宝剑——魔杖)而当然地进入各个仲裁机构的委员会的。从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上说,仲裁机构处于国家机器——政府行政权力与市场的交叉连接带上。它一方面与市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另一方面又在政府的领导控制下。

我们是否能在第二个十年中完成将仲裁机构的组织、管理完全交给企业家、法律人(律师,法学教育和科研工作者,离退休的老法官)让他们自我组织、自我治理、自我约束呢?诚然,健全的、法治的市场经济是须夷离不开管制的,但是,并非所有的管制都需要政府机构来行使。我们必须明白,在健全的、法治的市场经济中,绝大部分的管制必然是自愿性的,而非强制性的。
   
在此,笔者认为:若要实现前述所言各点,其前提是各地、各类商会的真正民间性。健全的、法治的市场经济中的民间性的商会完全是自治性的群体,他们就有强烈的根据法律以及在法律的许可的范围内依据行规、商业惯例和职业道德伦理来解诉纷争,他们就必然要以自治的民间性的仲裁机构来规范这些活动。这样亦可为健全的法治的市场秩序、市场交易安全提供保证,降低市场交易中正常发生的息诉止纷成本。企业家、市场经济的各类专家是完全可以在各个仲裁机构中扮演、发挥主导的作用,也必然会扮演重要的角色。他们甚至可以在将来必然会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中确立其主导者的地位(临时仲裁制度可以说是完全的民间化)。活跃在市场经济、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企业家——各个同业商会的普遍建立将必然地影响仲裁机构,各个行业公会(商会)一旦产生和形成参与仲裁机构的组织、管理的冲动,并予以践行时,仲裁机构或者说仲裁发展工作大业的性质、原动力、目标将必然产生质的飞跃。由此,我们认为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第二个十年之路将比第一个十年更加充满机会、更加充满挑战、更加充满诱惑!也必将要比现在更高、更广、更难的视野范围来考验我们仲裁人及我们的后来者的心智、毅力、素质。

 
 
 
 
评论:

发表一条评论:
  • HTML语法: 启用
 

« 一月 2009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