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2007年04月04日
案件办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汇报请示,这已经是多年的事。一审法院一旦汇报,二审法院如果提前给了意见(实际是共同商量后定的意见),一审判决就是未来二审判决的意见。当事人一旦不服,上诉的对象就实际上针对的是二审的意见。如果一审查明的事实和二审没有出入,那当事人输了一审就不需上诉了。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怎么改变自己先前的意见?二审法院已经先入为主,它听的不是双方的争辩,而是一审法院的单方汇报。至于是否公正就很难说了。其实许多人要说不公正。
记的上学时考刑事诉讼法,题目是严打期间下级法院人手不够,问上级法院派去指导工作的人能不能以下级法院审判人员的身份参加审判?我们很多同学答的是能。这个题是25分,结果我们答错了,很多人包括本人刑诉不及格。“正确答案”好像是审判员如果没有经过人大任命是不可以的。我们回答可以的理由一是代理审判员可以直接由院长决定,但最关键的是,无论上级法院派去指导的审判人员是否参加合议庭,他们都实质上参加审理了案件。一审法院并没有独立断案。既然参加了意见,何必再“垂帘听政”?还不是形式主义、假公正?二审的程序公正是保证当事人在新的程序中让法官对案件有全面的、没有先入为主的聆听,包括一审错在何处。如果让他们再听自己或自己的同事事先给的意见错在什么地方,这可太不好办了。
多少年了这些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不管在刑事案件还是在民事等案件中,这些问题都或多或少存在。为了避免二审的路被堵死,有些当事人想方设法提前从二审法院拿意见。不知什么时候才让当事人真正打两次程序而不是两审合为一个?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这个问题需要明文禁止吗?这样好像太过。如果不这样,行吗?当事人的上诉权如何实质上保证。
Posted by 赵兰明 in 建议 at 20070404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