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21 星期六 2008年06月21日

傲慢与偏见

傲慢与偏见

前不久,我代表事务所参加了一个企业的诉讼案件投标活动。对具体的诉讼案件向律师事务所招投标是个新生事物,对此我抱有很大的兴趣,因为它不仅形式新而且体现了市场公平性。于是,我组织人员制定投标书,组织案件讨论,分析诉讼策略。当我们兴致昂然走进该企业的会议室,进行诉讼案件代理谈判时,企业人员从牙缝挤出来的第一句话,让我目瞪口呆,他说:“你们还可以降价吗?”,在我不解时,他又挤出来第二句话“如可以,写一份承诺来”,在我犹豫时,他的第三句话又挤了出来“如不能降价,你们可以离开”。此时,我终于明白了,因为他们要的仅仅是廉价,他们习惯于菜市场上的讨价还价,于是我笑曰:“不降价!”,然后起身离开。

律师代理案件可以用价格作为唯一标准吗?当然不可以,因为案件的胜诉取决于诸多因素,如案件事实的调查、证据的收集确定、诉讼策略的选择、法律文书的起草、法庭答辩、律师的敬业精神、经验等,确定诉讼案件的律师代理,最基本的应考察律师的代理方案、诉讼经验、办案能力,然后在与律师协商代理费用。以代理费的高低来确定代理律师是荒谬的,因为律师的价格与律师的能力和品牌是相适应的,低价只能换来低质的法律服务。

透过这个事件,我看到了企业对律师的傲慢和偏见。一些企业特别大型国有企业认为现在律师业务竞争激烈,有业务不愁找不到律师,通过招标可以最大限度压低律师费用,甚至通过风险代理使律师血本无归。我认为招标的设计并不是一个降价的平台,而是为确保公平竞争和合理交易,律师的诉讼代理具有知识性和差异性,好律师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差律师可能是使你的权益损失殆尽。律师好找,但精通企业法律事务且能敬业、高效的律师难寻。一个律师贫困的地区是不可产生优秀律师的,企业也不可能得到优质法律服务。

这个事件使我想到律师权益的维护问题,有些企业以资源为忽悠,强迫律师事务所签订霸王条款,如一家国有企业对律师事务所采取招标入围的方式,对入围所竟强迫其承诺不得代理针对该企业的诉讼条款。面对如此傲慢与偏见的企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权益和尊严而斗争,勇敢地说“不!”,因为失去权益和尊严就只能走上被奴役之路。

Posted by zj2067 in General at 2008062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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